新加坡的税收框架旨在通过消除双重征税风险来支持和促进国际商业活动。鉴于双重征税会阻碍跨境贸易,并对公司造成不公平的惩罚,新加坡积极制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这些协定确保您公司的国际收入不会被双重征税,从而促进公平的
新加坡的公司税制此外,对于新加坡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税务居民实体可享受单边税收抵免 (UTC),从而进一步防止双重征税。本文探讨了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有细节,包括税收协定、要求、税收减免类型、该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什么是双重征税协定(顿罢础)?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顿罢础)是两国之间的双边合同,旨在保护纳税人免受两国间收入的双重征税负担。顿罢础通过明确规定两国对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确保两国不对跨境收入征税。这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顺畅,并减少个人和公司的税收障碍。
为什么需要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的发生是因为各国的税收规则不同:
- 新加坡的税收制度基于属地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新加坡境内赚取的收入才需纳税。相比之下,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则对其居民在本地和国际赚取的收入征税。
- 各国对收入“来源规则”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有些国家根据收入的产生地来确定收入来源,而有些国家则根据收入的接收地来确定。
- 确定个人或公司税务居民身份的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如果础国规定某人在一年内居住满100天即可成为其税务居民,而叠国也有同样的规定,那么在两个国家都居住满100天的人可能会同时被两个国家征税,导致该年同一收入被双重征税。
什么是新加坡的双重征税协定?
新加坡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 旨在澄清新加坡与其他国家之间税收规则冲突或不明确的问题,从而解决这些冲突或不明确的问题。该协定明确了各国的征税权,并包含详细的税收抵免、减免或豁免条款,以防止对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进行双重征税。

此外,新加坡的双重征税政策还能带来其他好处,例如税收饶让抵免 (Tax Sparing Credits),旨在通过允许各国缴纳比各自单独征收更低的净税额来促进双边贸易。此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 促进了各国之间税务信息的交换,使各国能够准确追踪收入流并执行各自的税法。
谁将从 DTA 中受益?
双重征税协定 (DTA) 仅适用于居民。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 2 条,居民的定义如下:
- 个人: 在评估年度之前的一年内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士,允许合理的暂时离境,且该离境不与申请新加坡居留权相冲突。此定义还包括在评估年度之前的一年内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受雇于新加坡183天或以上的任何人(不包括公司董事)。
- 公司或团体: 这是指业务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境内的公司或集团。
如果您从与新加坡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获得外国收入,您可以通过向该国/地区提交居住证明书来申请税收减免。这可以证明您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相反,如果您是协定国/而非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则必须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IRAS) 提供非居民居住证明书。该证明书必须由协定国/地区的税务机关认证,并允许您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新加坡所得税减免。
DTA 通常涵盖的收入类型
DTA 涵盖以下类型的收入:
- 不动产收入
- 商业利润
- 航运和空运收入
- 联营公司收入
- 已付股息
- 兴趣
- 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 资产增值税
- 独立个人劳务收入
- 受抚养人个人劳务收入
- 董事费用
- 来自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
- 与政府服务相关的薪酬和养老金
- 与政府服务无关的养老金和年金
- 学生和培训生的收入
- 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收入
- 政府收入
新加坡双重征税的税收减免类型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 提供的税收减免类型因条约而异。通常情况下,您居住的国家/地区会抵免您在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或者给予您
免税 如果您已在其他国家就该收入缴纳税款,则可免除当地税款。

在新加坡,有几种具体的减税方法:
- 完全豁免: 如果您的收入已在其他国家/地区纳税,新加坡不会在计算您的税款时计入这笔收入。这意味着它不会影响您其他收入的税率。
- 豁免及进步: 根据这种方法,虽然新加坡不对其他地方已征税的收入征税,但在确定剩余收入的税率时仍会考虑这笔收入。
- 普通信用: 新加坡将退还您相当于其对您在国外缴纳的税款的金额。如果您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更高,您将无法获得差额退款。
- 全额信用: 新加坡允许您将您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总额抵扣在新加坡的税单上。如果国外缴纳的税款较高,新加坡会相应降低税率。
- 税收饶恕抵免: 新加坡通常只在收入已在国外缴税的情况下才会提供税收抵免。但是,通过税收饶让抵免,即使您在其他国家/地区被豁免,新加坡也会为您提供在其他国家/地区应缴纳的税款抵免。这可以显着降低实际税率,使其低于这两个国家/地区通常征收的税率。
新加坡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新加坡与全球许多主要经济体建立了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顿罢础)及类似的税收协议网络。这些协议类型各异,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东南亚国家与一些国家(例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了多种类型的协议。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顿罢础): 这些协议避免了签署国之间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被双重征税。
- 未批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已由两国签署,但尚未获得各自立法机构批准。虽然目前尚未成为法律强制执行,但预计一旦获得批准,将具有追溯效力。
- 有限条约: 这些条约不像 DTA 那样全面,通常侧重于特定领域,例如航运或空运收入。
- 信息交换安排(EOI 安排): 这些安排仅用于交换税务相关信息。根据这些安排,协定伙伴可以向新加坡所得税监理署索取信息。值得注意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常包含意向书(贰翱滨)安排的条款。
- 常设机构 (PE): 常设机构 (PE) 的概念是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核心。一个公司实体是否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应纳税,通常取决于是否存在 PE。PE 通常指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
- 管理地点
- 分店
- 办公室
- 一个工厂
- 一个仓库
- 一个车间
- 农场或种植园
- 矿场、油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
此外,如果一个人符合以下情况,则该人将被视为在新加坡拥有常设机构:
- 进行与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相关的监督活动
- 聘请新加坡的另一个人代表他们行事,并且 (a) 拥有并经常使用签订合同的权力,(b) 保管货物或商品库存以供交付,或 (c) 定期主要为该人或其他受控公司争取订单。
在没有顿罢础的情况下的税收减免
即使没有双重征税协定,新加坡居民仍然可以避免某些国家收入的双重征税。新加坡税收制度对各种类型的外国收入提供免税,例如股息、外国分支机构收入以及其他外国来源收入。此项免税自1年2003月齿狈鲍惭齿日起生效,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适用。这些条件包括:
- 当收入到达新加坡时,收入来源国的公司税率必须至少为 15%。
- 无论所缴纳的外国税是否与其名义税率相同,外国收入都必须在该国征税。
新加坡单边税收抵免(鲍罢颁)
新加坡税务居民在与未与新加坡签订双重征税协定 (DTA) 的国家开展业务时,可享受 UTC 优惠。UTC 允许将某些类型的外国来源收入(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的外国税款用于抵扣新加坡所得税,前提是该收入被带入新加坡:
- 在新加坡境外提供的专业服务、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收入
- 源自新加坡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前提是该特许权使用费:
- 不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或实体或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承担,除非与通过国外常设机构在新加坡境外经营的业务有关;并且
- 不得从新加坡产生或源自的任何外国收入中扣除。
- 股利收入
- 就业收入
- 分公司利润
- 来自新加坡居民公司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
自 2009 评估年度起,新加坡对该国未签订 DTA 的税务居民所获得的所有外国收入给予单边税收抵免。
新加坡的预扣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主要用于确定是否可以对特定类型的收入减税或免税。通常,以下类型的收入在新加坡需缴纳预扣税:
| 收入性质 |
预扣税率 |
| 与任何贷款或债务有关的利息、佣金、费用或其他付款 |
|
| 使用动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一次性付款 |
10% |
| 管理费 |
现行公司税率为 17% |
| 租金或其他使用动产的款项 |
15% |
| 技术援助和服务费&苍产蝉辫; |
现行公司税率为 17% |
| 非居民房地产交易商出售任何不动产所得 |
15% |
对于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常见问题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A) 是两国之间为防止同一收入在对方国家被双重征税而签订的一项条约。例如,新加坡与英国于1998年就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实施了DTAA,并于1999年就资本利得税实施了DTAA。
- 新加坡已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约 100 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包括与东盟所有 10 个成员国签订的协定。
- 如果您是与新加坡签订了 DTA 的国家的税务居民,您可能不会在新加坡就同一收入被缴纳两次税。
对于作者
尤妮斯·胡伊
许恩熙是一位特许会计师 (CA) 和注册税务顾问 (ATA),拥有新加坡知名大学的税务硕士学位和会计学士学位。她在亚太和中东地区拥有超过 25 年的公司及间接税、转让定价和个人所得税经验,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敏锐的商业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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